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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藝術賞玩專刊〉淺談明代玉組佩
劉振漢
作者介紹:劉振漢先生現擔任台南文物協會監事,並於台南藝術大學攻讀「藝術史評與古物研究碩士班」,收藏方向主要為古玉器範疇。
在明代的服飾用玉中,最耀眼的應屬玉帶飾–玉帶主題的多樣性及數量應數歷代之冠,而另一個明星就數玉組佩了。
明代服飾系統中的玉組佩
明代玉組佩根據《明史˙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紀載:「玉佩二,各用玉珩一、瑀一、琚二、衝牙一、璜二;瑀下垂玉花一、玉滴二;瑑飾雲龍文描金。自珩而下繫組五,貫以玉珠。行則衝牙、二滴與璜相觸有聲。」(圖一、圖二)。此處的玉佩乃指玉組佩,明代玉組佩男女皆可佩繫,在重要儀典時視為法定服飾,因此是有嚴格規範的。一般四品以上官員方可用玉,組佩的最上方分別使用玉鈎或金勾(圖三),將組佩垂掛於腰間的革帶上,使用時會將兩組玉組佩分別掛於兩側(圖四)。
西周至明代玉組佩的演變
明代玉組佩溯源至少可至西周時的玉組佩,甚至早在新石器時代的人類就會在頸項手背上佩帶玉器。在人類社會中最容易做為區別身分當屬服裝跟佩飾,因為一眼就可識別,因此玉佩飾很早就進入人類的社會中。在周朝強調階級分明的社會中,玉組佩更是彰顯身分的必要手段,發展至極盛時期就可見到華麗複雜的「多璜玉組佩」–山西省曲沃縣晉侯墓地63號墓出土由玉璜、珩、沖牙、玉管、瑪瑙珠、瑪瑙竹節形管共204件串聯而成,其中玉璜數量達到45件,最大璜長 15.8厘米,是目前出土玉璜數量最多的組佩(圖五),當時這類的玉組佩是掛於頸項上並延伸至胸,甚至有可能垂至腹部,但並非佩於腰際。
玉組佩隨著時代更迭到了東漢晚期逐漸式微,三國魏時大多數的人已不知如何使用,西晉摯虞的《決疑要注》中提到:「漢末喪亂,絕無玉佩。魏侍中王粲識舊佩,始復作之。今之玉佩,受法於粲也。」,此處的玉佩乃指玉組佩,王粲重新制訂玉組佩的新形制(圖六),並為隋、唐所沿襲使用。
王粲重新制訂的新形制為何?唐代懿德太子墓石槨線刻劃的兩位盛裝仕女可看出端倪;仕女不但在髮飾上隆重裝扮,在腰際兩側也佩有玉組佩(圖七、圖八),唐昭陵李貞墓出土的玉組佩也是類似的裝配(圖九)。
宋代玉組佩組合,在《宋史: 志第一百四輿服三》記載:「佩有衡,有琚瑀,有沖牙,繫於革帶,左右各一。上設衡,衡下垂三帶,貫以蠙珠。次則中有金獸面,兩旁夾以雙璜,又次設琚瑀。下則沖牙居中央,兩旁有玉滴子,行則擊牙而有聲。」可見其佩飾元素之豐富華美,宋代玉組佩的考古出土或傳世品均少見,但可見於石雕像(圖十、圖十一)。元朝則是蒙古族所建立的王朝,在服飾上玉組佩少見,但我們可以從元末張士誠父母合葬墓所出土的玉組佩(圖十二)發現,從魏晉一路傳承下來的玉組佩的脈絡並未中斷,到了明代玉組佩又再度於歷史的舞台上風華再現。
始於西周的玉組佩制度,歷經漢、唐、宋、明,綿延兩千餘年,至滿族入關建立清朝後方才廢止。從歷史上看,馬背上的民族例如契丹、女真、蒙古、滿族都不流行玉組佩,並非他們不尚玉,筆者推測或許與遊牧民族的生活習慣有關。此次並未深入探討組佩中的各個玉件元素,或許以後有機會可以再做更深入的探討。
文物必須至於歷史的脈絡中探討
當我們研究骨董文物,若將文物放在歷史的脈絡中去檢視其合理性,不僅能更深入的了解文物與當時文化背景之間的關係,也可以將鑑定的深度與廣度適當的加以延伸。
古玩的定義
黃榮興
作者介紹:黃榮興先生現擔任台南文物協會監事亦為臉書「中華古玩論壇」管理員,平日熱心協助社員解答古玩相關疑問,收藏方向主要為古玉器範疇。
中國東周春秋時期出現「文物」一詞,其涵義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到了唐代,「文物」這個名詞已經是專指前代的遺物。現今對「文物」一詞的定義是指過去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事物。
北宋中葉金石學興起,開始對古代器物有研究與收藏的風氣,將這些器物統稱之為「古器物」或「古物」。明代比較普遍使用的名稱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代乾隆時期,因為乾隆的收藏癖好,開始使用「古玩」一詞。
「古董」、「骨董」、「古玩」雖然不同名稱,涵義基本相同。只是「古玩」有把玩的意思在內,指向能上手把握的古老物件。「文物」所指的範圍較廣泛,「古玩」相對狹隘。例如古代的城牆是「文物」,但不是「古玩」。
一般人常認為父母遺留的物品,甚至是爺爺姥姥留下來的,傳到他手上起碼幾十年了,當然已應變成古董了。但物件要成為古董,不是以先人遺物為標準,而是要超過一個年限之上。
國際普遍對古董文物的認定,是要製作超過一百年以上。這是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稅條例,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製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稅。製作超過一百年才能免關稅,因而一百年成為新、舊的門檻,至今許多國家都以這個標準來界定。
為什麼是一百年?雖然不清楚當時立法的界定標準,但可以理解的是,很多東西製作完成的時間都沒超過擁有者的年紀,怎麼能稱為「古董」?製作者甚至還在世,製作的時間還沒有你我的年紀大,這個「古」字就有點名不符實。畢竟我們也還沒成為「古人」啊!
可是,一百年是文物,那99年呢?搞不好爭辯一陣子,99年的就滿一百年了,不是也變成是。所以除了有明確製作時間的物品外,例如玉雕,在上世紀1950年代中期還沒引進電動工具前,都是傳統玉雕工藝製作,同樣工具製作,滿百年和差一年不滿百,甚至差個十年二十年能分得出來嗎?
我們不能否認模糊空間的存在,但是對於形制、紋飾、工藝有明確時代風格的作品,縱使是祖輩父輩傳承下來的,就不能用模糊空間來從寬認定是古董。
畢竟鑑定是依據器物上顯示的證據,而不是人們的記憶,記憶模糊產生認知錯誤是常見的情況。
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並未明確規定文化資產的應該符合某個年代以上,只是規定「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但是在文資法的第74條:「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也同樣列入「百年」這個門檻。
說明「古玩」的定義,年代是重要的關鍵!不是在家裏放很久了,覺得東西老就是古玩,這個觀念要一再釐清,以免古玩討論時雞同鴨講,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台南市文物協會成立至今已歷36年,在歷任理事長及全體會員的努力下,對文化的傳遞及發揚不遺餘力,也歡迎對中華古文物有興趣的同好一起加入,加入方式請洽本會蔡秘書098278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