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性侵前女友 判11年半定讞

犯後僅歸還10萬且持續騷擾 至審理期間仍不罷休 改依較重刑責罪判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余姓男子提議與女友分手,次日就反悔,並找藉口邀她到家中,予以綑綁後性侵,還盜領她銀行十萬元存款及搶走手機。一審依強制性交、恐嚇取財罪判刑五年四月,二審改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十一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余男(四十歲)與前女友交往多年,民國一0九年一月間他主動提出分手,但次日就反悔,當晚藉故請她買晚餐,趁前女友到他住處時,用電線、膠帶捆綁、限制她的行動。

次日凌晨余男對被害人強制性侵得逞,隨後再逼問她的網路銀行密碼,自行轉帳十萬元至自己的戶頭。被害女擔心遭遇不測,口頭答應與他同居,但要回宿舍拿衣物。

余男威脅她不得報警,要求她全程拿著他手機出門並開啟視訊,以便監控行蹤。被害人返回公司宿舍,將余男手機放在房間裡,再出去向舍監求援協助報警。

余男被逮後,只坦承傷害、妨害自由,不認性侵等重罪。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恐嚇取財罪將他判刑五年四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余男分手後心有不甘犯案,犯後僅歸還十萬元,且持續騷擾她,至審理期間仍不罷休,且綁人逼問密碼強行轉帳,已構成強盜罪,改依刑責較重的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十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