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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 節目、廣告有誤應10天內更正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日三讀通過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接到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錯誤後,應於接到十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明定,利害關係人若認為節目、廣告有錯誤,得於播送日起二十天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二十天內更正的條文,縮減為十天。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將購物頻道因黨政軍條款無法申請執照的期限,再延長三年,這也是第三度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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