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某宅配公司陳姓經理四年前支援送貨,每日工作逾時,於上班途中突因心臟病猝死,家人向公司提訟求償。台北地院認為,陳男生前六個月加班時超過法定標準,但本身菸癮大,均增加心臟病發的可能,須自負四成責任,判決公司應賠償三百五十三萬多元。
陳男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受雇於該公司,從司機升任組長、專員等職務,一0五年間獲調升淡水站經理,因貨運量大致司機紛紛離職,陳男除須支援送貨,還要處理貨物事故、客訴等業務。
家屬主張,工作量大,導致陳男每天一早七時出門,深夜十一時才返家,公司都知道這些情況,卻未派員支援。陳男先後被調至士林站、北投站,還必須支援新店站,多次調動及長時間工作,致其於一0七年八月一日上班途中心臟病發猝死
家屬認為,公司疏於注意勞工長期處在高壓環境工作,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基法,提訟求償六百四十二萬餘元。
公司答辯指出,陳任職前就有高血壓,且歷年健康檢查都高於正常值,卻長達二年未就醫;他下班打卡時間多於晚間七、八時,是為避開下班車潮,且其死前六個月加班都未超過四十五小時,死亡無關工作。
法院調出陳男生前六個月出勤打卡紀錄,發現他每月加班時數都在三十七小時以上,換算月平均高達五十九小時,遠超過標準加班時數四十五小時。
北院指出,陳男短期內因懲處遭頻繁調動,增加通勤時間導致休息、睡眠遭壓縮,還要熟悉工作環境、人際關係,精神負荷不輕,加重身體負擔,認定心臟病猝死與長時間勞動累積、懲處、調職間具因果關係。
但審酌陳男有高血壓病史,平均每天吸二十支菸,菸齡長達二十五年,也是促發心臟病發的原因之一,本身也有過失,應承擔四成責任,判決公司應賠償三百五十三萬多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