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在一0七年間因發高燒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發現有心包膜積液,經家屬簽署手術同意書後由陳姓醫師進行開刀,但陳指控手術後造成心臟受損導致住院四十八天,還經另名醫師修補手術才撿回一命,向陳姓醫師求償一百五十八萬餘元,一審根據醫審會鑑定,判醫師免賠,陳上訴二審,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陳訴請。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一0七年九月十五日因高燒、心跳過快、呼吸喘促,前往中國附醫就診,醫師發現是心包膜積液,經陳父簽署受術同意書後,在同日由陳姓醫師進行引流手術,手術時鋼針刺入左心室心肌,造成心臟受損,之後再由林姓醫師做心包膜開窗手術、心臟修補手術,才撿救一命。
陳男認為陳姓醫師在手術後,應該懷疑有心臟穿刺的問題,近一步檢查確認心臟有無穿刺傷,卻未即時安排電腦斷層掃瞄檢查,導致心臟穿刺達二天,引發肺積水,直至同年九月十七日傍晚才做心臟斷層掃描,確認有心臟損傷,造成他住院四十八天,有醫療疏失,求償醫療費用十一萬四千元、薪資損失十八萬九千元、看護費用二十七萬六千元、精神撫慰金一百萬元,總計一百五十八萬餘元。
陳姓醫師抗辯,根據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審會鑑定報告認定,引流手術過程有穿刺心臟風險,手術前已告知風險,徵得同意才手術,雖然手術造成心臟損傷,但手術並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且已符合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具可歸責性,而術後也持續觀察患者,當日也安排胸部X光檢查,都符合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且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患者術後病況與各項損害,與心臟穿刺傷間,不具因果關係。
一審認定,根據診療紀錄、醫審會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定陳姓醫師已盡其注意義務,醫療處置無過失,且手術發生穿刺心臟,屬於醫療中不確定性的風險,術後也對患者做胸部X光、心臟超音波、胸部電腦斷層掃描等檢查,醫療處置無違反醫療常規,認定陳姓醫師已善盡注意義務,判免賠。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維持一審認定,判陳姓醫師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