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雲林縣北港鎮前鎮長蕭永義於任職期間被控「賣官」,多次收受民眾賄款,先後讓六人當上正式的清潔隊員,共獲款七百五十萬元,一、二審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蕭男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北港鎮長,為償還競選期間的債務及日常開銷,就任後多次濫用清潔隊員的人事進用及核定權,以一百二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不等價格,多次出售清潔隊員職缺,進用六人成為清潔隊正式隊員,總計收款七百五十萬元。
其中,蔡姓婦人得知清潔隊有正式隊員職缺,為了兒子有工作,一0八年九月間向蕭男請託,蕭男暗示要花錢,她後來將裝有一百二十萬元的紙袋轉交給蕭男,蔡婦兒子真的錄取清潔隊員。
事件爆發後,蕭男遭檢方聲請羈押獲准而停職,後來獲得交保,去年三月十二日復職。一審雲林地院依貪汙罪將蕭男判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八年,隨即再度停職。二審台南高分認院,蕭男身為北港鎮長,應該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卻收賄罔顧選民託付,敗壞官箴,審酌他坦承犯行,維持十年二月刑度、褫奪公權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