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指控性侵罪證不足 男獲無罪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女子小芬(化名)於去年四月間凌晨,稱遭男友陳男施暴,以高粱灌酒後分別以陰莖、高粱酒瓶對其性侵。警方接獲小芬報警求救後到場,將其送往醫院採證驗傷,後續也依照強制性交將陳男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審察相關跡證與供詞,除小芬指控內容外,無其他補強證據,認罪證不足、判處陳男無罪。

小芬與陳姓男友約在一0九年於高雄相親聯誼會認識、交往,兩人交往約八、九月,去年四月初小芬自高雄北上至陳男家中居住,協助陳男殯葬業工作,同年月八日兩人發生口角,小芬一時想不開一度服藥輕生,陳男得知立即協助送醫,同年月十日小芬出院後也返回陳家中休養。

小芬於陳男家中休養期間陳男於凌晨求歡,陳不顧女友拒絕硬上性侵得逞。事後小芬隨即跑到浴室洗澡,未料洗澡出來陳男仍不滿足,兩人發生口角拉扯,陳男竟強勢拿高粱給小芬灌酒,後又以酒瓶插入小芬性器。小芬掙脫後隨即將自己反鎖在臥室並打電話報警。

警方獲報到場立即協助將女方送醫驗傷並採證。陳男後也遭警方強制性交罪嫌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發現小芬針對過程細節等問題前後證述不一,也有多處矛盾。

案發前四日,小芬就住在陳男家中,兩人也有親密交往關係,陳女陰部有陳男DNA也屬正常,本案除了小芬單一且有瑕疵的指述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小芬當晚遭陳強暴,因此判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