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逼車又丟礦泉水 男被判四月徒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吳姓男子開車行駛於國道一號,因與前方車輛發生行車糾紛,即以逼車方式緊跟著黃姓駕駛的小客車,甚至開到黃男車前方煞停,還向黃男車輛丟礦泉水瓶,逼車狂追十幾公里,直到把黃男逼下交流道後,仍自後緊跟,最後黃被迫暫停在外側車道。經黃報警查獲。彰化地院審結,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將吳男判處四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吳男去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五點多,開車沿國道一號駛至彰化縣溪州鄉路段,黃男也開車沿同路段同車道行駛吳男前方,雙方發生行車糾紛,吳男心生不滿,接續於國道一號南向二二四公里處路段,自後方迫近而緊跟於黃男車輛後方未保持安全距離,又任意變換車道,行駛至黃男車前煞停,阻擋黃的車輛前行,並朝黃的車輛丟擲礦泉水瓶。

黃男因遭吳阻擋而變換車道行駛至路肩,吳亦變換車道行駛至路肩自後緊跟於黃的車輛後方,兩車駛至虎尾交流道出口匝道時,吳又強行自左側超越黃的車輛後,阻擋在車輛前,致黃被迫暫停在該出口匝道外側車道上。

嗣黃男下匝道後沿雲林縣虎尾鎮斗六聯絡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並駛入過溪路,吳仍自後緊跟,並再次強行自左側超越黃的車輛後,阻擋在黃車前,黃被迫暫停在該路段外側車道。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黃行動自由決定權利之行使,並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嗣經黃報警循線查獲。

法院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行車糾紛,未能理性處理,妨害告訴人行車之權利,並致生公共危險甚鉅,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並考量其對告訴人侵害之程度,及素行尚佳等情,量處四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