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宜蘭縣警局礁溪警分局忠孝派出所游姓員警,四年前執行公務時,被控縱放人犯、違反個資法及傷害,一審被判刑三月至一年不等,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游男無前科、且達成和解,改判緩刑三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一0七月三月某日凌晨三時許,一部計程車開到派出所門口請求處理車上醉客,游男上前查詢醉男身分遭拒,進而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遂將對方壓制並上銬逮捕,後來得知醉客為分局的邱姓偵查小隊長。
邱男家屬事後以八萬八千元與游男和解,竟自行刪除刑事案件報告單內的犯罪事實,改成保護管束讓邱男離去,但依警方作業規定,游男無權釋放人犯,被控縱放人犯。
此外,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傍晚,游男執行交管勤務時,遭許姓男子駕車壓到左腳,卻未循正常管道提出告訴,反而利用警用電腦查出許男個資,直接向地檢署提告,違反個資法。
次年四月七日凌晨,游男執勤時,見李姓男子從靜止的機車上跳下衝入屋內,明知李男並非現行犯,僅因懷疑酒駕衝上前拉住李男腰帶並過肩摔,又以辣椒水噴灑,致李男受傷,涉犯傷害。
一審宜蘭地檢署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傷害罪嫌,將游男起訴。宜蘭地院將依縱放人犯罪判游男一年,另二案各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改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游男判一年一月,違反個資及傷害罪仍各判三月、得易科罰金。審酌游男已有悔意,且與李男和解,均緩刑三年,應支公庫二十四萬元、參加法治教育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