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強鹼害失明 男判8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男子胡作武因恐嚇紀姓主管遭到免職,憤而持強鹼溶液朝紀男潑灑,致其雙眼幾乎失明,還說只想給他「一個小小教訓」。二審依重傷害將胡男判刑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胡作武(六十一歲)在桃園某纖維工業公司擔任操作員,去年九月間,遭紀姓主管質疑工作未完成,兩人為此大吵一架。胡男以雙手掐住紀男脖子,恐嚇「一命賠一命」等,後來因此遭到開除。
 胡男心生怨恨,次日清晨六時許先到公司裝三瓢氫氧化鈉溶液,躲在二樓倉庫,看見紀男上班後,隨即把整桶強鹼溶液朝紀男潑灑,紀男痛的大叫,送醫急救後雙眼遭腐蝕幾乎失明。
 胡男犯案後逃離現,後來遭警方循線逮捕,檢方以他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聲押獲准。胡男到案後坦承犯案,但辯稱「只想給他一個小小的教訓」,沒想到要讓他失明。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依工廠監視器的影像,及在場同事的證詞,認定胡男涉案明確;考量胡男至今仍未和解,各依恐嚇、傷害罪判決應執行八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另依重傷害罪判刑八年。
 胡男不服重傷害罪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同前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