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內政部二十一日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映,預售屋建商以建照展期作為順延完工的事由,但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建商作法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
內政部說明,近期屢有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建商逾期完工不給付遲延利息,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
內政部強調,賣方不得逕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三個月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建商為違約的一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
內政部指出,若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