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對男女販毒各被判十八年、二十四年,眼見分離在即決定在看守所結婚,女方去年假釋以「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向地方法院訴請離婚,但仍服監丈夫認為,服刑期間勞動薪資都寄給老婆,離婚有違道義,不同意離婚;法院考量雙方「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
判決書指出,丈夫認為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在監執行,仍努力以勞力利用矯正機關內有限資源,盡力滿足妻在書信中所提之要求,如寄送信紙、信封、貼紙、金錢等,縱然物件價值非高,盡量滿足照顧妻子,盡到夫妻關懷責任。
但妻子主張,她和丈夫一0一年七月二十日因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被收押,當時在看守所結婚,隨後各自被送監獄執行,自己服刑九年多,直到去年十月先行假釋,但丈夫因為犯販賣毒品重罪仍有多年刑期,導致夫妻雙方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向法院訴請離婚。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夫妻長期分離,無法共同經營實質夫妻生活,迄今已長達十年之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男方尚有相當長之刑期須執行,短期內是無法改變,夫妻感情無法維繫甚至妨礙婚姻生活之美滿幸福,自然雙方無須繼續維持婚姻形式之必要,判准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