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陳姓工人七年前在下水道工作時,因接觸到氰化物中毒不治,檢警查出是附近電鍍廠偷排含有氰化物的廢水所致,家屬提訟求償。二審依刑事判決結果,認定是電鍍廠秋棠企業釀禍,判決張姓負責人父子與公司應連帶賠償七百二十五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國一0四年六月三日,張男為節省公司成本,把未經處理的電鍍廢水,透過廠區內的民生汙水口管線,排放到中正北路巷弄內的一般民生汙水下水道。
新北水利局下水道包商四名工人,在該處下水道檢測老舊管線,最先進入下水道的陳姓工人(廿一歲),因吸入廢水揮發至空氣的氰化物突然昏倒,其他人搶救時也昏倒受傷。經送醫後,陳男因呼吸性休克死亡。
法醫相驗後確定死因是氰化物中毒,同年七月二日至下水道採集水體檢驗,再循管線至秋棠廠區後方稽查,發現正在排放廢水,送驗確認含有氰化物等,均超過環保署公告有害健康物質放流水標準。
民事上,陳男的家人提出共二千多萬元的求償金。一審新北地院認定秋棠企業及張男故意把有毒廢水排放至民生用水管線,必須負責,而張父是公司實際負責人,未盡監督之責也有過失,判決張姓父子應賠償陳男家屬共一千二百二十九萬餘元。
高院扣除家屬已領取的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判決張男父子還應賠償七百二十五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