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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增訂個人行動器具罰則 北市:現仍適用舊法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並歸類為慢車,北市交通局二十七日指出,因該處罰施行日期尚未核定,目前仍適用舊法,如電動滑板車等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

交通局表示,交通部朝「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目前正針對個人行動器具進行分類、整理開放條件及通案性建議,並研提建議指引供各地方政府參考。而未來僅能在各地方政府指定行駛路段使用,台北市將蒐集民眾意見作為未來評估是否部分例外開放之參考。

交通局提醒民眾,目前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之三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所以現行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將處行為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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