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觀光鐵路 得依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促進鐵路事業不動產開發,立法院會二十七日三讀通過修正鐵路法部分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經報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為推動觀光鐵路,新法明定,鐵路機構得依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
立法院會處理鐵路法修正草案時,國民黨團提出第五十五條之一修正動議,要求增訂兒童、孕婦、老人、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享有優待車票。由於席次占多數的民進黨團反對這個修正動議,表決並未通過,第五十五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其餘則依照初審和協商版本通過。
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的限制。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辦理國有不動產處分屬於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處分及收益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收入則由該機構循環運用。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鄰接的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公益性。
為使觀光鐵路票價彈性化,並與一般通勤票價脫鉤,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第四十七條之一,明定鐵路機構經營的一部分或全部路線可串聯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此外,現行條文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考量鐵路電氣化區間發生跨越或侵入情事,恐造成嚴重後果,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三十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