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遭撞癱 沒靠右負6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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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協會前副祕書長陳進龍向肇事者求償1152萬 法官認他也有過失僅判賠193萬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田徑協會前副祕書長陳進龍於二0一九年間騎腳踏車行經新北市汐止秀山路巷口時,遭陳男駕車撞傷成癱,陳進龍向肇事者求償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共新台幣一千一百五十二萬餘元。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陳進龍騎乘單車未依規定靠右也有過失,應負六成責任,僅判賠一百九十三萬元,全案可上訴。

陳進龍曾為我國奧運跳遠、一百公尺接力選手,後來轉任教練,並任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副祕書長、台北市立大學兼任教授、新北市體育總會壁球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二0一九年七月間,騎腳踏車行經新北市汐止秀山路巷口時,遭陳男駕車撞傷成癱,陳進龍遂提告求償撫慰金、醫療費、看護費等支出共一千一百五十二萬元。

肇事陳姓男子刑事部分,被法官依過失致重傷罪判處五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十五萬元定讞,但後來陳男因病死亡,民事訴訟部分則由繼承遺產的家人承接。

判決書指出,陳進龍確實因車禍造成全身癱瘓,可請求醫療費、外籍看護費、未來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總計一千多萬元。

但法官經勘驗路口監視器,認為陳進龍騎腳踏車到路口時,從道路中央逐漸靠左,正巧被告駕駛汽車自左方車道行駛過來,雙方發生撞擊,陳進龍顯未依照交通規則,於騎腳踏車時靠右行駛,需自負六成過失責任,對方應賠償四百十萬元,再扣除陳進龍已領的二百十六萬餘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最後判陳家應賠一百九十三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