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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公務人員保障法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十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修正條文,修正加班的定義及補償方式等,明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的期限最多為兩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透過新聞稿指出,此次修法落實補償方式實質化、值班制度加班化、加班補償合理化、補休結算覈實化及授權框架彈性化等五大政策目標。
公保會表示,修法明定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方式,應以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原則,行政獎勵為例外,並刪除其他相當補償;將值班(待命服勤)納入加班範疇。
考量輪班、輪休人員特殊業務性質,三讀條文也明定得依加班性質、強度、密度等不同因素,考量予以不同評價。並明定補休假以休畢為原則,例外結算計發加班費;遷調人員未休畢的補休假,過去是歸零,修正後則可續行補休。
三讀通過的條文指出,實施輪班、輪休制度的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的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的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
同時依加班補償評價的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的加班補償,亦同。
三讀條文也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