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閱病歷 醫院不得拒絕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機制,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二十五萬元。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不少醫療糾紛訴訟使醫病雙方煎熬,使病人與家屬得不到及時情緒紓解補償,醫生更可能規避高風險科別。行政院會四月二十八日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擬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五月二十五日初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排入三十日院會討論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

至於調解會成員,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九人至四十五人組成;其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報告或陳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醫事機構違反,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的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為增加溝通關懷,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考量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規模較小,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在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時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