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停親子車位遭罰600 舉證確有載孕婦法院徹罰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許姓男子去年十一月間,將小貨車停放在苗栗縣竹南火車站東站前的親子停車位內,遭警舉發「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罰款六百元,但許男認為有搭載孕婦,且在擋風玻璃右下角有放超音波照片,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彰化地院審理後,認許男雖未放置符合規定之停車識別證明,但其有舉證確有搭載孕婦,判決撤銷原處分。

許男主張,他於停放車輛時,有搭載孕婦,因尚未產檢故無孕婦健康手冊可放置,但已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放置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即超音波照片於擋風玻璃右下角,舉發照片亦有清楚拍到,又無其他證據證明他有何違規停車之行為,裁罰有違誤,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中區監理所則答辯,本件係經員警依違規事實並照相採證逕行製單舉發,有違規通知單查詢表、採證相片等可佐證,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再者,許男放置之超音波照片並無法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另許男自述因尚未產檢,故無孕婦健康手冊,也使懷孕之事實陷入真偽不明。許男除了超音波照片並未提出任何足資證明違規當時係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事證,故裁決處分於法應無違誤。

法官認為,依親子停車位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第一項規定,使用親子車位者,應放置停車位之證別證明供查核檢驗,未具有停車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因此原告僅放超音波照片,難認確已依規定置放足資證明孕婦身分之事證。

但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違規樣態處理原則」第一之(二)點關於「停車位違規占用認定原則」,已載明無論有無放置停車位識別證明,倘確有乘載孕婦及六歲以下兒童之事實,駕駛人均得提出相關事證向裁罰機關聲明,以避免承擔違規責任風險。

法官指出,原告停車時雖未放置符合規定的停車識別證明,但其舉證證明確有乘載已懷孕之女友,即無從認其確有違規,裁罰難認適法,判原處分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