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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埋設自來水管 得通過他人土地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二修正案,比照「民法」規範電線、瓦斯等管線安設作法,規定自來水管用戶的進水管,假如非通過他人土地不能設置,或可設置但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埋設,但必須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和方法執行,如造成損害,須依照程度補償。
為使自來水用戶能夠順利接用自來水裝設的進水管,使用合於衛生的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民進黨立委蘇治芬等二十二人擬具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增訂條文規範,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裝設的進水管,非通過他人的土地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該土地下埋設。
另外,考量土地若為既成道路,因政府早年未徵收,而存在私有土地,常因土地所有權複雜而無法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致產生沿路居民無法供水的情事,這次修法也規定,自來水用戶若因接用自來水裝設的進水管使用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挖掘埋設者,用戶得免予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
條文中也規定,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裝設的進水管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埋設的進水管,應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如有損害,應按損害程度予以補償。
由於實務上常因土地取得或使用補償衍生爭執,雖可循民法爭訟,但常耗時費日,影響用戶供水權益,這次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增訂,允許用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或調處,以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