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國民黨立委所指「監委彈劾案審查會出席率低」、「部分監委彈劾零提案」一事,監察院八日強調,監委未出席彈劾案審查會,多因執行其他公務,非無故缺席,且提案彈劾僅為調查結果選項之一,並非判斷監委績效唯一依據,盼立法、監察機關應互相尊重。
監察院指出,監察院依據憲法規定具有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本屆起多名委員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需投入大量時間、精力於人權保障與促進任務。
監委職權行使具多樣性,相關公務行程早已排定,涉及其他機關及人員,不便改期,致無法出席彈劾案審查會,而彈劾案因具機密性,審查會排定也具特殊性,委員如因其他公務而未能參加,均依規定請假,非無故缺席。
監察院職權行使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的工作、行為或設施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始於調查,終於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監委是否立案調查、調查方式、結果,均屬監委職權行使範疇。
依調查結果,可能對事提案糾正,對人提案彈劾、糾舉,並非僅有提案彈劾一種方式,均屬監察權行使核心範疇,應予尊重。如直接以監委提案彈劾案數或參與審查會的次數,簡化為委員工作效率的依據,顯失偏頗。
監察院肩負監督政府職能之責,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毋枉毋縱、公正公允,行使監察職權。立法、監察機關本於權力分立體制,各司其職,應該相互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