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無父母、配偶 法院判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陳姓男子向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項目的身分證遭拒,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身分證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役別等,妨害人民隱私權等,判決戶政事務所應核發陳男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役別的身分證。

對於判決結果,內政部八日表示無法接受,指戶籍法充分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十四項,均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將支持並協助戶政所上訴。

陳男去年一月二十一日到文山戶政所填身分證換發申請書,要求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所不准。

戶政所指出,陳男沒有舉證自己符合免列印相片的特殊狀況,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其餘項目是因戶籍法規定用來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依現行規定,若不申領身分證沒有處罰規定;自行遮蔽部分項目,只要沒有變造、偽造,也沒有違法問題。陳男若認為身分證上項目侵害隱私權,可以自行遮蔽。

法院表示,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明白揭示隱私權受憲法保障,其中也保障人民自主控制資訊隱私權,身分證揭露項目應有助達成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公益目的,並要符合比例原則,過當揭露個資會違法、違憲;雖容許自行遮隱,仍易生爭議、受異樣眼光。

判決指出,身分證上父母、配偶姓名,可辨識個人身分,屬間接辨識資訊,已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至於役別與辨識身分無關,也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與戶籍地址,則屬社會上辨識個人身分正確性所必要,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判決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應准予核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