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總統官邸前侍衛室少校吳宗憲,被控在「國安私菸」案中私運未稅菸,事後他向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要求發還扣案菸品遭拒,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要求台北關賠償七百零八萬多元,一審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九日駁回上訴,吳宗憲敗訴確定。
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總統蔡英文出訪太平洋島國,乘專機返國入境時,吳宗憲等人被查獲夾帶九千七百九十七條未稅菸品,未向海關申報,涉嫌逃漏稅,菸品隨即遭查扣。
刑事上,台北地檢署將吳宗憲依貪汙、稅捐稽徵法等罪嫌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將他判刑十年四月,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
刑案一審判決出爐前、一0九年三月下旬,吳宗憲請求台北關發還扣案菸品遭拒,聲明異議遭駁回、提起訴願獲不受理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吳宗憲主張,關務署異議處理不當應撤銷,台北關扣押菸品行為違法,並請求關務署應函示台北關賠償給付扣押菸品已逾保存期限的損害賠償,共七百零八萬四千元。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本案尚未有「對原告之裁處案件實體決定」,不得單獨爭執「扣押行為違法」,且吳宗憲主張並非違反菸酒管理法的實際行為人,法官也認為不足採,審理後駁回。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為確保日後對於沒入物裁處得以執行或為保全證據,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為暫行性的扣留處置,而本案扣押決定僅為程序中的決定。
菸品是否沒入,因涉及刑案有無沒收,刑案一審判決雖未諭知沒收,但案件已上訴二審,還沒確定,行政機關也因刑案尚未確定而無從確定有無行政沒入菸品的必要,因此駁回上訴,吳宗憲仍無權取回遭扣押的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