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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妹撞死人和解 法官難容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0九年四月間,廿多歲官姓酒店妹凌晨酒駕行經海安路時,撞死一名晨運的穆姓婦人。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家屬表示死者曾託夢願意原諒官女,但法官認為,官女在撞人後並非第一時間自首、非第一次酒駕,供詞更多有閃躲卸責,不符減刑條件,遭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月。

一0九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曾宣布酒店與舞廳停業,官姓酒店妹無工作收入竟瞞著經紀私下接單。案發當日,官女在小吃部陪酒完後自行駕駛轎車離開,凌晨四時許沿海安路往北行駛行經至尊王路口時,從後方追撞凌晨外出晨運的穆姓婦人,穆遭撞擊後彈飛倒地、多處外傷,路人目擊驚悚瞬間也立即報警。

然而,官女於肇事後並未第一時間下車,反而加速往前行駛,直到撞上海安路人行道鐵柱護欄才停下,警消到場立即先將穆、官兩人送醫,穆經急救仍於凌晨五時許不治身亡,而穆女經抽血檢測發現血液有酒精反應,達不能安全駕駛標準,後續也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官涉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並逃逸。穆女家屬考量官家境困難,且死者曾託夢表示願意原諒,雙方達成和解,僅要求官女支付三萬六千元的納骨塔費用,家屬也表明不再追究其責任。

法官審酌官女自始否認酒駕,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肇事後選擇逃逸、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且官女前五年內就曾涉犯酒駕,卻仍酒駕上路,情節重大難以讓人同情,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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