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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警處理行車糾紛 不當言詞將被議處

針對員警處理行車糾紛時發生不當言詞,恆春分局副分局長阮志強說明將會議處。(記者蔣謙正翻攝)

記者蔣謙正/恆春報導

屏東縣恆春分局員警十四日在處理民眾行車糾紛案過程中,與民眾對話時有情緒性不當言詞,造成民眾誤解,恆春分局除對該員警議處,並將再加強員警執法教育,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據了解,恆春分局員警會「發火」而抓狂,對行車糾紛民眾有情緒性不當言詞,主要是本案員警於執行勤務時,見民眾特別針對警方人員近距離錄音、錄影,所以予以勸阻,告知過程中造成民眾誤解。

警方調查,屏縣恆春鎮恆公路段十四日晚上八時許,發生民眾行車糾紛案,恆春分局員警到場調查後,發現行車糾紛原因係因閃燈超車引發,兩造於恆公及草埔路口停等紅路燈時雙方下車發生口角,未有肢體打架衝突情事,警方到場處理後,雙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後自行離去。

警方說,依據法務部一0二年二月八日法檢字函示,針對民眾於公開場合,在警方執行勤務時,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對於現場狀況,可以實施錄音、錄影蒐證,惟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不宜對執勤警察人員個人做近距離攝影或特寫,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本案恆春分局員警於執行勤務時,見民眾特別針對執勤員警,近距離錄音、錄影,而予以勸阻,在告知過程中,雙方「你來我往」言詞對立,並造成民眾對員警執勤行為有所誤解。

恆春分局副分局長阮志強特別出面說明,員警於處理民眾行車糾紛案過程中與民眾對話時有情緒性不當言詞,造成民眾誤解,該分局會檢討議處,將加強員警執法教育,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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