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正 新增護國群山條款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確保半導體等台灣護國群山產業在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經濟部工業局十六日預告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加碼租稅優惠,企業研發投抵率比現行百分之十五更高,調整至百分之二十五,先進製程設備抵減將也不設金額上限,且不限適用產業別。

經濟部說明,由於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地位的公司,往往須投入相較同業更高額的研發及設備支出以保持技術領先,因此以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及有效稅率應達百分之十五來設計獎勵機制,不限適用產業類別。

關於抵減率部分,經濟部說明,若為前瞻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為百分之二十五;至於購置先進設備,當年度抵減率為百分之五,且無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

經濟部指出,台灣擁有優質的人力、技術跟法規環境,已建構創新、韌性、高效率的產業鏈,提供優質創新的高科技產品,成為國際經貿鏈結之後盾。

經濟部表示,台灣現行獎勵制度,是為鼓勵創新研發及中小企業導入智慧機械而設計,與各國引導關鍵產業加大投資所設計的獎勵目的截然不同。

為了確保台灣要在國際供應鏈中持續保有關鍵地位,必須不斷投入資源進行具開創性、突破性的研發創新,勢需花費高昂的研發經費,為鼓勵龐大的研發支出,有必要設計新的獎勵機制,以促進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