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經營化粧品公司的周姓女子,被檢舉未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為避免衛生局刁難,並希望衛生局於受理該公司的檢舉違規案時,可以篩選案件內容,竟將二千元郵政禮券,連同陳述意見書等資料,郵寄給衛生局承辦人,但遭該承辦人拒絕並主動向廉政署檢舉,彰化地檢署偵結,認周女涉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然考量其坦承犯行,所生危害非鉅等,而予一年期間緩起訴,須向公庫支付五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一場次。
緩起訴處分書指出,衛生局去年三月間,因周女於拍賣網站所販售的多項化粧品,其化粧品之製造場所,並未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證,卻擅自生產製造化粧品且標示不全,衛生局認定其違規,並由縣府分別裁罰二萬元、九千元。
去年四月間,衛生局再次接獲民眾檢舉周女經營的公司,未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其為避免衛生局刁難,並希望衛生局於受理該公司的檢舉違規案時,可以篩選案件內容,並減少每次均須前往衛生局接受調查及陳述意見之次數,遂於去年七月間,竟將兩張一千元郵政禮券,連同其針對檢舉之陳述意見書及附件資料,郵寄給衛生局的承辦人,欲作為避免遭刁難致影響公司運作之對價。
該承辦人收到後,便依規定向政風室辦理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並主動至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檢舉。案經廉政署移送偵辦。
檢察官認為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深表悔悟,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及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情,而予一年期間緩起訴,須向公庫支付五萬元,並接受一場次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