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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上網買槍製槍未遂 高院仍判孫安佐公訴不受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藝人孫鵬、狄鶯的兒子孫安佐被控於四年前在美國製槍未遂,遭檢方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起訴。一審認為孫安佐被控罪名美國法律不處罰,我國法院無審判權,判決公訴不受理。台灣高等法院認同原判,二十三日駁回上訴。本案仍可上訴。
孫安佐被控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居住美國期間,網購槍枝零件,同時因為向同學聲稱將持槍朝學校射擊,被依恐怖威脅罪遭逮捕,隨後於美國服刑二百三十八天後遭遣返,於一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入境台灣。
士林地檢署指出,我國法院對孫安佐在美犯行具有審判權,針對孫安佐購買槍枝零件、企圖組裝改造槍枝並未完成部分,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嫌起訴。
一審士林地院表示,孫安佐坦承購買槍枝零組件的目的是為持有手槍,且槍枝零件經美國員警組裝後,確實可以操作,足認孫男已著手製造槍枝。但他是購買不同廠牌零件進行組裝,屬於改造手槍。
法院表示,孫男遭美國警方查獲時,僅被查獲槍枝零組件而非完整槍枝,美國檢察官函覆台灣檢察官的電子郵件指出,「若槍枝已被組裝完成,被告將被賓州政府當局起訴持有槍枝罪,然本案並無此情形。」
士院認為,孫安佐被控的改造手槍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但依我國刑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其行為為美國法律所不處罰,因此台灣法院無審判權,依法諭知不受理。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指出,孫安佐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未遂犯行,不符美國聯邦法典、賓州法律的處罰要件,依我國刑法但書規定法院無審判權,因此駁回檢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