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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少女畸戀害輕生 男師判賠308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高中少女從小學六年級起與徐姓班導師發展出畸戀,交往四年後決定分手,甚至輕生不治,少女父對徐男提出民事求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二十八日判決徐男應賠償少女父親近三百零八萬元。全案可上訴。
徐男(四十三歲)原本在桃園市某國小任教,且為被害人少女的導師。少女國小六年級至國中三年級,在徐男開設的國小、國中補習班上課。一0二年四月間,少女於國小畢業前夕,徐男在補習班內對少女說「我喜歡你」,並親吻其嘴巴。
徐男從此利用在補習班或出遊時,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估計從四年間共對其猥褻、性交共二十七次。直到少女上了高中,高中輔導老師發現後通報,全案才曝光。
但全案曝光後,少女對徐男出現愧疚感,在接受精神治療時,透露對徐男的崇拜、愛慕,覺得「自己很髒」,用性交換到老師的擁抱。少女疑不堪壓力,出現憂鬱、躁鬱,一0七年七月十六日留下遺書後失蹤,次日被發現在新北瑞芳漁港輕生。
刑事上,徐男被依與對未滿十四歲少女性交罪嫌起訴,一審桃園地院重判十六年十月,二審高院改判十二年六月。
民事上,一審判決徐男應賠償少女父親近四百五十八萬元。二審高院認為,少女遭徐男性侵害二十七次後,罹患躁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有多次自殺舉動,遭性侵與輕生有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應賠償精慰撫金一百五十萬元,加上喪葬費、扶養等,判決徐男應賠三百零八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