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集團第二代 拿家族土地貸款買保險有罪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美麗華家族集團第二代黃憲文,被控持家族合資購買的土地拿去向銀行抵押貸款十億元,多數用來購買自身保險,今年初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三十日依刑法背信罪將黃男判刑二年。全案仍可上訴。

美麗華家族第一代由大哥黃杏中帶著九名兄弟姊妹共同打拚事業,家族合資購地置產後,多數借名集中登記於少數家族成員名下,其中位在新北市汐止區的土地,分別登記在第一代老五黃固榮與兒子黃憲文名下。

黃固榮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過世後,代書協助將其名下財產過戶給兒子黃憲文,但多數仍屬於家族資產。黃憲文的堂姊黃秋香等人發現,黃憲文疑將家族的土地,於一0七、一0八年間分批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共約十億元,因此陸續提告。

黃憲文答辯指出,有部分土地本來就是他的,部分是父親留的,因筆數實在太多,自己也搞不清楚,由於還要處理稅務與管理問題,所以才拿來抵押。

檢方調查指出,黃憲文承認父親曾在家族成員要求下,預立遺囑說明土地合資情況,黃男明知家族權狀都由代書保管,卻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遺失補發權狀,未經家族討論授權就將借名土地拿去設定抵押,依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

法院表示,黃男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所有權狀,再向上海商業銀行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十億餘元,最終貸得八億五千多萬元,其中七億餘元用來購買私人保險。

法院審酌他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且罔顧其他共有人信賴,將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貸款,致土地有被拍賣、求償的風險,危及其他共有人土地持分的經濟利益,但他事後已將土地借得貸款清償完畢,依背信等罪判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