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度酒駕判6月 檢方上訴改判7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曾有三次酒駕前科的李姓男子,又再度喝酒後機車上路,因未戴安全帽被警攔下發現他酒駕送辦,判刑六個月,檢察官上訴認為李男是累犯應加重刑度,法官改判李男七個月確定,不得再上訴。

李男於今年一月二十日晚上在家裡喝酒至深夜,仍覺不過癮,又再外出至新化區大坑尾某處繼續狂飲至隔天中午,明知體內酒精濃度未退,下午一點卅五分自新化區虎頭埤某處無照騎乘機車外出購物,因未戴安全帽,路上被警察攔下,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快接近兩點的時候,警方當場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一六,遠超過標準值,移送法辦。

由於一審依公共危險判他六個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發現李男未婚、無子女,現與大哥同住,現無固定工作,曾有三次酒駕紀錄,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判刑四月、四月、六月),李每次被查獲時,吐氣酒精濃度都很高,且經判刑因沒錢易科罰金,而入獄多次,卻仍未能心生警惕,又再犯本案,這次測得酒精濃度又較前次更高,決定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較重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