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國小男童因遺失物品遭學校處罰「波比跳」,另遭老師要求在教室描述與同學搶鉛筆盒的過程,家長獲知後不滿,對校方請求國家賠償。一審認為波比跳類似體罰,要求男童公開描述紛爭,均侵害男童人格發展,判決校方賠償十六萬五千元。台灣高等法院五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該名男童於民國一0七年間,因多次遺失個人物品,遭校方多次處罰波比跳三十下;他另與女同學發生糾紛拒不道歉,也遭處罰波比跳。此外,該男童遭同學搶走鉛筆盒、追逐,疑遭霸凌,導致身體多處瘀傷、疼痛,校方處理時,要求男童在教室說明發生過程。
男童家長獲知後,認為男童跳完波比跳後出現小腿受傷、發炎情況,且校方違反調查霸凌事件,侵害人格發展權、隱私權等,提訟請求賠償男童六十九萬餘元、男童母親二十七萬餘元。
校方答辯指出,波比跳是學校晨間暖身運動,目的在維持學童基本體能,強度與成人的波比跳不同;學生若物品遺失太久或無法描述遺失物品,須填寫事件經過單,也可選擇愛校服務或體能運動,男童選擇波比跳非體罰。
一審士林地院指出,男童跳的波比跳較簡單,但有類似半蹲、撐地等體罰動作,但提出的照片難以證明有肌肉撕裂傷等;校方要求學生公開描述經過,引發同學評論壓力,已侵害人格發展權。審酌男童因遺失物遭罰波比跳,判決校方應賠償三萬元,未向女同學道歉處罰波比跳,判賠七萬五千元;在教室公開描述鉛筆盒事件判賠六萬元,合計校方共應賠償十六萬五千元。高院審理後,認同一審見解,五日駁回校方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