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設置有條件放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因應國人戶外遊憩活動多樣化,並配合交通部輔導露營場政策的需要,內政部七日於部務會報通過修法,在低度利用並兼顧山林保育前提下,有條件放寬農牧及林業用地可以設置露營場。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主要配合交通部輔導小型露營場土地合法化,在低度利用前提下,未來一公頃以下的小型露營場,於「農牧用地」可以有條件設置百分之十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但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考量山林保育原則,「林業用地」僅允設置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此外,考量戶外活動安全,明訂露營場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等十九種環境敏感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