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過去即有民眾及民意代表認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的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的登記保證金數額過高,恐無法保障經濟弱勢者的參政權益,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監察委員紀惠容對此表達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參政權,但對於沒有財力,但有心參政擬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的民眾或組織代表,因付不出高額候選人登記保證金,遭中選會以保證金不合規定為由,不受理登記參選,損及人民的參政權。
監委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
依據民國一一一年中選會通過的規定,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一百五十萬元,直轄市議員、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二十萬元,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十二萬元。
監委質疑,中選會審議通過的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其訂定標準及審議機制為何?有無適時檢討調整?如何保障經濟弱勢者參政權益?有無相關協處措施?行政院有無善盡監督處理之責?有調查瞭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