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陳先生問:我是某家銀行的股東,銀行的貸款業務平常由公司常務董事會負責決定。由於銀行對於發展海外放款業務有高度興趣及企圖心,曾貸款給客戶在中國經營飯店業務所需的資金,不過該客戶最後因投資失敗,造成銀行無法回收貸出的款十億元,損失不小。我想提起代位訴訟對決定貸款的幾個董事請求賠償公司損失,請問可行嗎?
答:股東對董事提起代位訴訟,依《公司法》規定須先以書面向監察人為請求,監察人受請求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始得為公司利益提起訴訟,此為提起代位訴訟須為事前請求的規定,股東不得直接對董事提起訴訟。
股東提起上述訴訟請求董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一般以董事違反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亦即以董事違反受託人義務為由,受託人義務包含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而面臨此種訴訟,董事通常以其決定符合經營判斷法則作為抗辯。董事對於公司負受託人義務,假如其作決策時係基於充分獲悉的資訊基礎,善意確認其所為商業決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且無利害衝突情形下,董事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訴訟上因依經營判斷法則,推定董事係基於善意且資訊充足情形下作成商業決策,應由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告證明董事作成決策時係基於惡意或有資訊不足情形,原告所負的舉證責任可謂相當重,因經營判斷法則將會為董事及其經營決策提供實質性的法律保護。如果原告舉證成功,董事必須就其商業決策對公司而言符合全部公平原則(即交易的公平及價格的公平),即不成立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例建議陳先生需進一步蒐集董事經營決策的過程資料,以完成原告的舉證責任,否則在被告受經營判斷原則保護下不容易勝訴。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