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工地違反營造安全規定 勞檢處依法勒令停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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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近期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查獲一處營造工地,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勞檢處依法勒令營造廠立即停工改善,惟後續再次派員檢查,發現營造廠未依法申請復工事宜即使勞工繼續作業,勞檢處無法容忍營造廠藐視公權力、無視停工處分,將依勞動檢查法規定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最高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勞檢處李賢祥處長表示,該處工地經本處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包含樓梯未設置扶手、施工架未設置內交叉拉桿等(建築物八樓,高度約三十公尺),除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責令立即停工處分,不准使勞工再繼續作業外,並裁處新臺幣六萬元,同時要求營造廠須提出復工申請,經勞檢處派員實施複查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本次查獲營造廠未完成復工程序,仍繼續施工完成建築物九樓樓地板澆置,無視法令、挑戰公權力,勞檢處將移送相關行為人予桃園地方檢察署,以保障勞工權益及維護法制。

勞檢處說明,依照「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類型有:一、墜落。二、感電。三、倒塌、崩塌。四、火災、爆炸。五、中毒、缺氧等五種災害類型,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工作場所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時,如有發現違反停工令,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