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郭小姐問:我結婚懷孕後就辭掉原本的工作,在家當全職媽媽照顧小孩,到現在小孩已經讀小學了,沒想到先生因為外遇,要求我簽離婚協議,還威脅我說如果不簽,他要提告離婚讓我淨身出戶,因為我沒有經濟能力,小孩的監護權一定不會判給我。請問律師是真的嗎?
答:按「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定有明文。
由前述可知,我國法制就裁判離婚係採「破綻主義」及「有責主義」(或稱消極破綻主義),夫妻如無法經由協商合意兩願離婚,需有前述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十款之具體事由,或因其他重大事由客觀上難以維持婚姻者,始得由無責任或有責程度較輕之一方訴請離婚;如雙方可歸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本件郭小姐如沒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十款行為,或應就「客觀上倘若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都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程度」之其他重大事由負較重責任,縱使配偶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不符法定要件,其離婚訴求亦無法成立。
另查,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依所適用財產制有所區別,如為法定財產制(即未特別約定共同或分別財產制),現存婚後有償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又視個案具體情狀不同,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因離婚所受損害,因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尚可向他方請求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酌定,更需以子女最佳利益衡量,非僅以父母之經濟能力為唯一判斷標準,爰併予敘明供參考。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