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一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等犯性侵害、內亂、外患或貪汙罪,皆終身不得任用,且無須報准就能解聘或免職,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在校園任職。
為營造安全校園環境,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並配合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的教師法,爰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育人員的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規定,另增列各級學校應於任用教育人員前,以及任用後定期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的規定,以營造安全校園環境。
教育人員依法指的是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該草案修正重點有四大項,包括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之法律效果、增訂教育人員之消極任用資格規定、增訂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或免職之事由,及增訂任用機關(構)於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具消極任用資格之情形,以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之規定。
草案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的法律效果,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等,若犯性侵害、內亂、外患、貪汙罪、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受創,或是知悉服務學校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等等,皆終身不得任用。
而若教育人員被認定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霸凌導致學生身心受侵害等行為,草案規定,應議決一至四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草案也規範,教育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貪汙行為或性侵害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草案同時增訂教育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規定,包含若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是性侵害、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以及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遭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皆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予免職。
除此之外,草案也要求,任用機關、機構於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具消極任用資格的情形,以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