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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凌虐丟包醫院 3人判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二歲袁姓男子到台中七期某頂級商辦參加朋友聚會,僅因和陳姓男子起口角就撂來楊姓、羅姓同夥擄走他,還上銬矇眼載去汽車旅館痛毆、電擊,甚至逼灌他喝辣椒水、用藍波刀砍手,凌虐後丟包醫院落跑,由於陳就傷害部分已和三人和解撤告,法院依妨害自由判袁等四至五月徒刑,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袁男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晚到台中七期某建案參加朋友聚會,過程中和另名陳姓男子起衝突,竟夥同三十歲楊男、二十六歲羅男要教訓對方,並由楊拿手銬銬住陳限制行動自由,羅在以電擊棒攻擊他。
隨後袁等三人再拿外套蓋在陳頭上,將他將押上車載往附近一家汽車旅館繼續施暴,期間不斷拳打腳踢、輪用用電擊棒電擊,但眾人圍毆一番後仍覺得無法解氣,竟然由羅拿辣椒水逼陳喝下,楊也抽出一把藍波刀砍他左手。
遭拘禁動私刑數小時的陳男全身傷痕累累多處骨折、撕裂傷,袁等凌虐後最後才將他載到醫院前丟包,任由他自行就醫、報案,警方循線逮捕作案三人。檢方訊時,袁坦承有拿鋁棒打人,由楊銬著陳雙手後押到汽車旅館,楊還拿藍波刀畫了他左手一下,三人並均表示有圍毆、凌虐,最後經陳丟在醫院就落跑。由於陳男事後就傷害部分已經和三人和解,檢方偵結僅就妨害自由起訴。
法院審理時,袁、楊及羅均在準備程序中認罪,經檢察官和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經檢方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因此法院不再經言詞辯論,直接依妨害自由罪判羅男五月徒刑,緩刑二年,應向公庫支付十一萬元,楊、羅則均判四月,三人均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