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0九年九月,民眾投訴南市歸仁區某幼兒園翁姓女老師管教不當,以徒手捏胸方式致一名六歲男童左胸瘀挫傷,家屬憤而提告求償。一審認監視器無拍攝到翁捏胸畫面判翁無罪,然而二審法官認縱使欠缺直接證據,多項間接證據及經驗法則足認定翁犯罪事實,改判拘役五十日,全案可上訴。
一0九年九月間,一名於歸仁某幼兒園就讀的六歲男童被家屬發現胸口有瘀傷,追問發現是因班級導師捏胸導致,家屬憤而驗傷提告傷害,男童及父母三人也向翁姓女老師及幼兒園請求連帶精神賠償共一五0萬元。
檢警追查發現,翁女疑似因不滿男童未聽其指示行動,於同年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幼兒園廣場監視器死角的柱子後先後三次以徒手方式捏男童左胸。
翁師一審否認男童傷勢是自己造成,稱僅指出於管教而拉男童的左肩,一審合議庭勘驗監視器畫面,案發當日男童曾遭班上女同學推左胸,另遭班上三名男同學以雙手推胸口,審酌男童左胸瘀青傷勢並不嚴重,學童間推擠碰撞也可能致使男童受傷,監視器未拍攝到翁師捏胸畫面,難以判斷男童左胸傷勢是何人造成,一審判處翁無罪,民事求償也駁回。
然而二審認本案監視器畫面品質可能受限於裝設的位置,翁師與男童互動中身體扭動、全程均未面對監視器,兩人移動到柱子後方死角等因素,致未能錄得翁師掐捏男童左胸的畫面。然而審酌證詞、間接證據等,衡量經驗法則,足以認定翁犯罪事實,撤銷原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翁師拘役五十日,易科罰金五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