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去年六月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期間,苗栗電子廠爆發群聚感染,苗栗縣政府在無明確的法律授權下,即發布全縣移工「禁足令」,限制包括沒有傳染病接觸史的所有移工外出,監察院已通過對苗栗縣政府及勞動部的糾正,並請指揮中心、勞動部及移民署等就移工防疫現況檢討改進。
本案由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負責調查。糾正指出,苗栗電子廠移工宿舍去年發生群聚感染事件,苗栗縣府六月七日逕自公布全縣移工禁足令,所有移工除上班外不能離開宿舍,由雇主或仲介公司統一接送上下班並採買生活日用品,警察也在街道加強巡查。
監委表示,但對於一起在廠區工作的本國籍員工,卻無同樣強度的禁令,認為政府機關帶頭汙名化移工的差別待遇,引來多間國際媒體報導,甚至被列入國際特赦組織及美國國務院公布的年度人權報告,重創我國人權形象。
監委認為,禁足令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嚴重侵害移工人權,且一再曲解法令,以「指揮中心並沒有明確要求立即撤回移工禁令,亦無告知違法」、「迄未獲指揮中心正式來函或通知表示反對意見」,為禁足令飾詞卸責,造成移工差別性的歧視待遇,有重大怠失。
調查指出,指揮中心與勞動部對苗栗縣的移工禁足令事先雖不知情,但事發後並未積極要求苗栗縣政府收回命令,直到要回應國際輿情,勞動部才發布新聞稿函告各縣市政府,指禁止移工外出違反憲法及兩公約保障人權規定。
監委認為,對移工禁足令未能立即禁止,以致有其他縣市及雇主跟進,疫情指揮中心及勞動部不能漠視與放任以防疫之名對移工人權的侵害,加劇社會對移工的歧視與汙名,應積極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