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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指台大不服教師的不續聘決定可提行政訴訟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大學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出「大學不得對再申訴的結果提起訴訟」的決議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二十九日做出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已牴觸憲法保障學術自由、訴訟權,該決議違憲,即日失效。
台大園藝系一名李姓助理教授任職屆滿八年未升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一0四年決議不續聘。李不服,向台大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成功,並撤銷不續聘決議。
台大也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被駁回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大敗訴。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一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為本案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大學不得就再申訴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以符合教師法創設申訴及再申訴的特別行政救濟制度要旨。合議庭根據該決議,駁回台大上訴,敗訴確定。
台大質疑該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曲解教師法相關規定,且禁止公立大學提起行政訴訟,已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權,有違憲疑義,一0六年十一月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宣判指出,該決議有關於公立大學不服教育部對於不續聘的再申訴決定,禁止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已牴觸憲法保障學術自由及訴訟權意旨,即日起失效。
也就是說,台大可針對李的案件提起行政訴訟,但李已升等成功,提告已無實益,因此本案影響的,是日後公立大學對於教師不續聘案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