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屢次酒駕被抓都罰不怕,第四次酒駕被判刑六個月,他打算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料,檢察官竟然不准,要讓他進去關,只好趕緊向法院聲明異議求助。法院認為檢方以「十年內第四次犯酒駕罪」為由不准易科的做法,已逾越授權範圍,予以撤銷。
林男自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二0二一年二月、十一月間先後四次酒駕,分別經緩起訴、判三個月、判五個月及判六個月確定,前三次都沒入監服刑過。檢察官認為林男第四次酒駕,完全漠視用路人的安全,便依檢方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原則,駁回林男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林男見狀慌了,轉向法院求助,看能不能不關。
台南地院認為,依台灣高等檢察署再犯發監原則,受刑人若五年內三度犯酒駕罪,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但執行檢察官仍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此案檢察官卻以「十年內第四次犯酒駕罪」為由不准易科,並認為不發監執行不足以維持法秩序,法官質疑「十年內第四次犯酒駕罪」之標準何來?此一標準與前述「五年內三犯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之標準有何關聯?均未見檢察官說明。檢察官逕以此為由,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服務,所為裁量已逾越授權範圍,應予撤銷,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執行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