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竊盜慣犯最常面對的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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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黃先生問:最近社區出現一個社區竊盜慣犯,不但偷社區停車場汽機車內的零錢,也會到處閒逛,看見哪家屋主忘記關門,便闖空門進去偷現金,幾乎令社區居民防不勝防,困擾不已,社區也會擔心,居民家中只有年邁父母在家,萬一小偷形跡敗露被發現由偷變搶,更會直接危害到屋主生命財產安全,難道法律上都沒有處罰或預防竊盜慣犯的辦法嗎?

答:案例中實體法律部分,這名社區竊盜慣犯可能涉犯《刑法》第三二0條普通竊盜或第三二一條加重竊盜罪嫌,只要被告在主觀上知道未經所有權人之同意,直接拿走有價值的東西,就已經彰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竊盜財物之主觀犯意,而在客觀上行竊現場也並非無人管領之場域,財物更不是隨意棄置於路邊、空地等之無主物,法律規定不可擅自撿取,即使放在屋外也不可以隨便拿,否則,便會構成竊盜罪。

另就程序面來說,像此案例被告在短時間內,偷遍社區大小財物的人,如果警察是以現行犯逮捕這名慣竊移送到地檢署,檢察官便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一規定,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將嫌犯押起來。

之所以可作預防性羈押,大多數是因為犯罪行為人有一而再、再而三,有反覆犯同樣的罪傾向,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犯下相同的罪,因此透過拘束被告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再犯。竊盜罪在實務上是最常被用來做為預防性羈押的罪名,法院在決定是否要羈押被告,不須有積極證據,從被告犯罪之歷次過程觀察,在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相同罪行,只要認為被告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犯罪,且前次犯罪沒有明顯改善,就可以認為在這種環境下,被告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就可認定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

在此特別提醒,即使經濟狀況窮困、生活條件捉襟見肘,也不要去偷,否則毀了自己前途,也造成別人財物損失的不便,最後還會吃上官司,淪落到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悔不當初。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