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嫌犯可惡卻非羈押之法定要件

東區李小姐問:我們有一個鄰居是啃老族,四十多歲了還賴在家裏不肯工作,讓他母親養,還經常喝的醉醺醺的騷擾人家,大家都對他敬而遠之。前幾天他又喝醉了,來拍打我們家的門,我先生開門請他不要這樣,他竟藉酒裝瘋,對我先生罵髒話,我們再也忍不住報警求助,他看到警察來了,突然出手打我先先,我先生當場表示提告,整個過程都被我們家的監視器錄了下來,但沒想到他進警局之後,當晚就被放回來了,讓我們甚感恐慌,請問這種人為什麼不會被收押?難到要弄出人命來才行嗎?

答:偵查中的被告是否應予羈押?應看他是否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而且同時存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對於特定犯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形,而有羈押的必要,才可能被法官羈押,並非犯罪發生或被告很可惡即應羈押。

本案的醉漢所為可能只是觸犯刑法的傷害罪(如果李小姐的先生受有傷害的話),在警局做完筆錄,移送至地檢署,如果檢察官認為醉漢,有固定的住居所,沒有跡象顯示他將來會逃亡,或其前案紀錄,沒有顯示有遭通緝的紀錄;而且事發過程也有監視錄影畫面可證明,該人完全沒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再加上傷害罪也不是刑法上的重罪,或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如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就可以羈押的犯罪。因此本案醉漢於逮捕當日,經調查後被釋放的可能性很大。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