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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強盜砍死越南女 二審仍判無期

中央社∕台北二十四日電

潘姓男子以外送為業,疑因缺錢花用,涉嫌假意邀約認識的越南女子性交易,卻持刀砍死女子強盜財物。一審北院依強盜殺人罪判潘男無期徒刑,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潘姓男子從事餐飲外送,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三萬元,因照顧母親與兩個小孩而入不敷出,須靠借貸才能支應開銷,因而需錢孔急。

潘姓男子曾透過網路與越南籍黎姓女子相約性交易,得知黎女非法居留且經營「一樓一鳳」,屋內應有現金或值錢財物且不敢報警,因而萌生強盜犯意。

民國一一0年五月間,潘男向黎女提出性交易邀約遭黎女以身體不適為由不斷婉拒,潘男仍不斷要求見面,表示可以只付費見面聊天,黎女因而勉強同意。

同年五月十一日晚間,潘男先購買水果刀預藏在隨身包,隨後前往黎女住處,趁黎女在浴室整理而背對門口之際,持水果刀朝黎女頸部等處揮砍,造成黎女受有至少三十處銳器傷,終因頸部動脈血管、氣管、神經斷離及氣血胸死亡。

潘男犯後搜刮現金新台幣三千五百元及手機後逃離現場,黎女陳屍浴室,直到翌日上午才遭男友發現。

潘男辯稱因為被黎女無故打巴掌,一時氣憤才拿走現金、手機,並持水果刀與黎女理論,進而揮刀砍到黎女頸部,僅承認竊盜、殺人,否認預謀強盜而殺人。

一審認為,潘男尚有聯絡其他應召女子的管道,聽聞黎女婉拒後,應可聯絡其他女子,卻執意要與黎女見面,更何況潘男三餐不繼,豈會甘願花費二千元也要與黎女見面聊天,綜合其他事證,認定潘男只是認為黎女不敢報警,而圖謀強盜犯行。

一審審酌,潘男犯罪手段凶殘、惡性重大,視他人生命如草芥,令人髮指,但惡性程度尚未達罪無可逭,依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潘男鎖定相對弱勢的非法居留從事特種行業外籍女子強取財物,持刀行凶造成憾事,未賠償或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量刑基礎沒有改變,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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