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四等考試 113年起減列一科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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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考試院二十五日宣布,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四等考試將減列一科專業科目;為使應考人有充分準備時間,這次修正規定將從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考試院表示,為落實憲法及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提供其擔任公職的機會,在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並在同年首次舉辦考試,至今已成為身心障礙者參與公職重要管道。

然而,該項考試三等及五等考試應試科目,相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及初等考試,都少列考一科專業科目,但僅四等考試應試科目仍與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同。

考試院指出,考量身心障礙者身心狀況及這項考試各等別應試科目數的衡平,修正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各類科均減列一科專業科目。未來將持續檢討改進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環境,並持續與相關機關協調,落實考、訓、用配合,透過跨部會合作,增進身心障礙者服公職的機會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