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曾犯殺人案的李姓計程車司機曾多次與路人、乘客衝突,又於去年因細故在新北市新店區以螺絲起子猛刺乘客。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李男七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出監不到二年的李姓計程車司機去年四月四日於新店區安民街附近搭載廖姓乘客,不滿廖男說話態度而要求改搭他車;廖男下車之際猛踹車門,李男憤而持十字型螺絲起子朝廖男頭、頸猛刺十一次,又朝倒地的廖男拳打腳踢。
台北地檢署認為,李姓計程車司機曾因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出獄後再次殺人,求處無期徒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李姓計程車司機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八年;案經李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李男辯稱有精神障礙,請求不罰或減輕其刑。
二審考量,李姓計程車司機曾有殺人、傷害前科,還曾多次因駕車而與乘客或其他用路人發生糾紛,素行難謂良善,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未賠償被害人,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