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竟又涉嫌偷二隻雞 婦人判拘役三十日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劉姓婦人因另案在社區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她竟利用進入社區之機會,竊取社區飼養的兩隻雞裝入飼料袋,騎機車載運離開之際,經民眾發覺有異,通知社區理事長到場,劉婦交出竊得的雞隻。她又另涉竊取一件洋裝。彰化地院審結,依二個竊盜罪將她判處應執行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判決書指出,劉婦前因另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及拘役二十日,經彰化地檢署指派到彰化縣溪州鄉溪厝社區執行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她竟利用進入社區之機會,於去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徒手竊取社區飼養的兩隻雞裝入飼料袋,藏放在門口附近草叢,嗣於同日下午五點許,騎機車載運離開之際,經民眾發覺有異,通知社區理事長到場,劉婦交出竊得的雞隻。

劉婦又於去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一點多,在北斗鎮一個賣衣服攤位,徒手竊取一件深藍色長洋裝(價值約七百元,已發還)。攤商發覺衣服遭竊後報警處理。

被告自述她當時是因為覺得雞很可愛、怕雞在路上被車撞,所以把雞抓起來,對方來要的時候,才將雞還對方。偷竊洋裝的案件中,個案自述她當時去菜市場看衣服時,打算要買,正要去機車上拿錢,但店家就報警了。然而,根據卷宗她過去有多項竊盜犯行,因此不排除該偷竊行為的理由,是避重就輕的說法。

法院說,被告固然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但根據鑑定,其二次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無顯著減低或欠缺之情形。審酌其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坦承犯行,所竊之物已發還被害人等情,量處應執行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