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學生 又不付和解金 古箏師判3年4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張姓古箏男教師七年前被控猥褻未成年女學生,事發後與女學生父母以九萬六千元和解,卻未履行付款,直到「高嘉瑜事件」爆發後,決定提告。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將張男判刑三年四月。全案仍可上訴。

張男從民國一0三年起負責指導當時還未成年的女學生,被控於一0四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許,在古箏教室上課時,以佯稱要調整姿勢為由,對學生摸胸得逞。

少女父母得知女兒受害,與張男理論後簽訂和解書,約定張男應分二十四期賠償共九萬六千元,但張男後來只付款七期共二萬八千元。

父母考量不讓女兒二度傷害,第一時間並未告知她。直到去年十二月間,家人談論「高嘉瑜事件」時,母親才說出此事。